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简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第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工作程序中的第一步,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进口旧机电产品均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规定可参见相关文件。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分工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所有进口旧机电产品都要备案,备案工作分两级,分别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检验检疫局,分工如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38号公告,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由总局批准,其余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由省局批准。《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与其它的旧机电产品应分别递交备案申请。
自2005年1月1日起,各省进口旧机电备案均须先经产品到货使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备案申请,才能报省局或总局审核出证。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提交的时间及原则
1、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在到货前90日前或合同/协议签署前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2、提交备案申请时,应尽量将在一年内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集中提交申请。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1、申请资料包括: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4)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按标准格式填写,一式两份,要求以电脑打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描述(按网上标准格式填写)
6)其它材料(8年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均需提供产品彩色图片/照片;制造年限久的设备如在发运前已经维修整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记录与证明;进口的二手大型成套设备需提供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资料。)
7)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合同或协议
9)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需办理机电证时提供)
以上资料中,1~5项为必须提供,6~9项必要时提供。
2、申请人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应符合如下要求:
(1)清单一式两份,必须打印,除核销栏不填外,其余栏目均需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2)数量、金额栏要总计,合同金额如以其它币种结算必须同时以美圆计。
(3)为防止证书频繁更改,申请人填写的HS编码事先应经海关相关部门确认;
(4)设备状态栏的填写要求为: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二手成套设备。以上五项中选择一项。
(5)用途一栏填写要求为:
(一)企业自用
(二)直接销售用
(三)维修后销售。以上三项中选择一项;
3、申请人备案前已签订合同的,须同时提交合同,合同必须有买卖双方的签字或公章;提交备案申请时尚未签定合同的,在省局最后取证时提交;
4、资料中有涉及外文资料的,申请人在提供原件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交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初审发现备案旧机电产品清单中夹带“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产品的,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可直接作出不予备案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五、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工作流程及办证时间
1、进口旧机电备案申请人根据到货地管辖原则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初审申请。
2、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相关文件和规定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受理当日,下同)完成初审工作,填写初审表。
3、对于申请人需要办理进口机电许可证的,在省内办理机电证的由各初审机构按省局确定的“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编号规则,给申请人联系单编号,并填写在“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上。企业可凭联系单号提前办理机电证。联系单与其它资料一起报送省局,省局在联系单上盖章后发给申请人。属于商务部办理机电许可证的,由总局给联系单号。
4、初审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要求资料整改的,从整改材料收到之日起算。申请人对于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整改或补充的材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或补齐,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材料初审后由申请人负责将经初审的申请资料送省局审批。
6、省局接到经初审的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批,对资料完整的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结论: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相关产品不得进口;对符合进口条件的,明确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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